第五节 政治问题

  由于大统一社会是一个全新的社会,是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社会,而人类社会过去有记录的历史只有国家社会,因此,大统一社会有关政治的一切问题,我们也只能从国家社会中获得一些可供借鉴和参考的东西。

  有两大因素决定了我们不能够对大统一社会有关政治的制度、体制、政策与方法永久地框定死,第一,我们从来没有经历过大统一社会,对于大统一社会有可能出现的一切问题仅仅只能凭主观来想像,这样的主观想像与未来的大统一社会肯定会有一定的差距;第二,从进化的角度看,人类的路还有亿万年,即使大统一社会维持的时间再久、再长,也有可能哪一天会出现分裂,而分裂后又会出现统一,对其统一和出现分裂的经验与教训我们都要认真地进行分析与总结,尽可能地做到从政治上保障大统一社会的长期稳定和长治久安。我们过去的任何政治治理经验,都不可能对未来亿万年的人类社会一概实用,这样思考与处理问题才是科学与客观的态度。

  因此,这里对大统一社会有关政治的阐述完全是以今天的人类的生物特性为基础,并完全是建立在过去人类历史经验基础之上的,同时也是以今天人类社会普遍的政治价值观作为基础的。与其说这些设计是针对全部的大统一社会的,不如确切地说,它更主要是针对大统一社会初期相当长一段时期的政治设计。

  一、人民主权原则

  最大价值原则在政治方面的具体体现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它告诉我们,立足于全人类,不论哪一个体和哪一群体,都不能作为人类的全权代表,在人类的整体概念中,任何人都只是一分子,不论他的身份高低,不论他处于哪个区域、出生年代、年龄大小以及性别如何,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每一个人理应享受同等的自由,每个人都有基本的人权,这种人权不仅包括追求生存的权力,还有追求幸福、快乐和享受的权力,同时还有维护正义的权力。这些权力不可剥夺。

  人民主权原则特别强调大统一社会必须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利,世界政权的主要领导人的产生,以及世界政权的重大政策的提出与推行,全球每一个公民都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力,依据公平、合理的程序,每个公民都有选举与被选举的决定权。那么,人民主权原则能否得以贯彻实行,人民的权利会不会被独裁者所剥夺,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体制与权力架构(根本上说,权力架构也属于政治体制的范畴)的合理性。

  根据国家社会治理的经验,如果人民将政治权力过多地赋予掌权者,就有可能导致无法对掌权者进行控制,从而使得大统一社会出现专制的统治。要是这样,人民的主权就会丧失,在专制独裁者面前,主人就会变成奴隶。如果赋予的权力过少,政权运转无力,执行力差,全社会效率低下,政权就难以运行,甚至大统一社会的稳定性都要受到威胁。为了防止独裁的出现,以及保证掌权者的有序、合理、公平的更替,同时又要保证大统一社会有序、有力、有效的治理,设计一套合理的政治体制与权力架构十分必要。

  二、政体标准

  今天的民主政治理论普遍接受的是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在孟德斯鸠看来,滥用权力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即使在民主制国家,政府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但如果权力过分集中,一旦超出人民所能控制的范围,来源于人民的国家权力也会转化为专制者统治人民的工具,由此便必然产生贪污、腐败、强权等各种官场弊端。为了避免专制统治,国家必须实行分权,即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掌握,并通过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使这三个权力既相互制约,又保持相互平衡。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被称为“三权分立”。

  但二百多年来民主政体的实践也突显出了很多问题,尤其以下几点:

  1、民主政体执行力差。一项重大的行政决策要在议会反复辩论,不同政党相互拆台,凡对立的政党执政,好事也说成坏事,为了反对而反对,政令议而难决,决而难行,行政首脑的很大一部分精力都花在怎么应对反对党的拆台,而不能全心全意去为人民办成几件好事。

  2、政权容易被那些能言善辩,蛊惑人心的政客所左右。一些政客为了一己私利,编造谎言,小事放大,大事说小,很容易把整个社会引入歧途。

  3、过渡民主,游行示威频繁发生,一些社会情绪常被反对党利用,容易出现社会骚乱,甚至引发流血冲突。

  4、政府的更迭常导致政策不连贯,下一任领导人不分好坏地把上一任的政策推翻,导致资源浪费,社会迷惘,本来能够办成的事中途夭折。

  以上问题在非民主政体就能较好的避免。但非民主政体又有自己的缺陷,其主要缺陷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能保证指定的领导人是一个一心为民、勤奋正直的领导人;也不能保证指定的领导人确实有能力担任这一领导职务。如果真的是遇上了一个昏君和暴君,人民就要遭殃,而且要更换昏君和暴君难度很大。更可怕的是如果这个昏君、暴君又是世袭,那人民就永无出头之日。

  2、不能保证政权平稳有序的更迭。一个指定接班人的政体,没有大范围的监督与见证,很容易导致指定的过程被绑架,或指定的掌权者不被其潜在的竞争者所接受,从而引发一系列的血腥杀戮。而且指定的范围必定很小,如血缘、近亲指定,那些真正有能力、有品行管理世界的人才没有任何获得管理世界的机会。

  3、没有权力的制衡,即使明君也容易产生权力的无限膨胀,决策与管理缺乏监督,从而导致大的决策与管理的失误。以致政策成功就是大的成功,政策错误就是大的失败。也就是说,非民主政体的高效与执行力强,对正确政策的正确性与错误政策的错误性都有放大的效应。

  4、没有反对的机制与舆论监督,大众难有表达诉求的机会,尤其是有冤情时,具体管辖的司法部门又徇私枉法,不主持公道,百姓更是会感到投诉无门,社会不公平。矛盾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大的社会危机,最后引发大规模的流血冲突,以致用暴力的手段推翻政权。

  怎么吸收两种政体的优点,规避其缺点,一些国家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如有一种政体通常称为精英治国,国家领导人在一定范围内商讨推荐确定,和上一任领导人没有必然的血缘关系,要求必须有多年的从政经验和良好的从政业绩,以及公认的政治和个人品行。而且国家领导人的权力也有一定的监督,社会舆论也有一定的开放。还要一种政体,国家最高领导者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由几人组成的委员会。

  这里认同启蒙主义思想家的其中一个观点,即权力只能靠权力才能制衡。但大统一社会的各项权力的重要性与表现形式将随着社会特点的不同会发生重大的改变,权力的划分方式、具体分工和制衡方式也理当相应地进行改变。

  这里认为,大统一社会一个好的政体至少应该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行政权具有很强的执行力,干扰执政的因素少,但其权力又能够被监督与制衡,不会产生独裁。

  2、立法权不会因那些善于蛊惑人心的不良政客左右,大统一社会一些最重要的法律原则长久不会被动摇(如限制科学技术发展的原则)。

  3、司法权能够做到合法公正,能够被有效地监督。

  4、军权要多重制衡,以免军人干政,并形成军事独裁统治。

  5、以上各项权力的更迭能够做到有序、合理、公平。

  三、政体设计

  1、政治原则

  大统一社会应该是一个以有限民主、有限自由和充分平等为政治原则的社会,它既区别于现在的一些民主国家的民主过度化,自由过度化,也区别于现在的一些专制国家,少有民主,少有自由。大统一社会又是一个充分平等的社会,不论你是富有还是贫穷,不论你是高官还是平民,也不管你是今人还是后人,一律生而平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任何人的法律赋予的任何一项权利。

  2、法制社会

  这里特别要强调,大统一社会一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一切都必须依法办事,任何人都不允许违背法律的原则,违法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制社会与权力制衡是联系在一起的,根据人类的本性,当一个人拥有的权力没有制约时,他的欲望就会无限地膨胀,他的行为就会为所欲为,法律在其面前就将变成一张废纸。因此,世界政权如果没有权力的制衡,就不可能保证大统一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而一个非法制的环境,大统一社会的宗旨就不可能实现,所有最重要的原则就会轻易遭到破坏。

  以人类社会的整体目标来看,大统一社会对于全人类的意义比国家社会对于国民的意义要重要得多,大统一社会是以拯救全人类,并使其免遭灭绝为初衷和最重要的目的的,而这一点不可能还有任何别的内容比其更为重要,因此,大统一社会的宗旨与重要原则更加不容违背和破坏。

  由于大统一社会极其长久,这就不仅要求其法制要完善,而且还要求其法律必须有相当的稳定性,尤其是要求有一部相当稳定,且约束力非常强的世界宪法。

  但是,世界宪法作为大统一社会的根本大法,所包含的内容应该是多方面的,不仅有限制科学技术发展方面的内容,还会有关于政治制度的问题、经济制度的问题、社会制度的问题、道德价值观的问题等等。在这所有的内容中,有些是可随时代的变化进行相应修改的,并且随时间和条件的变化也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而有些内容却是不能够轻易进行修改的,例如严格限制科学技术发展的原则便属于这方面的内容,除非人类这一物种有根本性的进化,否则这一原则要求就不允许进行修改。

  那么,针对世界宪法的具体内容,怎样既保证其最重要原则绝对不可逾越,又做到有些随时代不同应进行相应调整的内容能够做到适时地调整,并保证世界宪法具有很强的全球约束力呢?这里认为,仅有国家宪法那样的效力的世界宪法是不够的。例如:国家在修改其宪法时,往往会设定一个修宪的“门槛”,如在议会多少人提议或者多少人赞成就可确定是否修宪,并可决定修宪的内容。但是,大统一社会的世界宪法中的有些内容不仅绝不能修改,而且其约束力还要求特别加强,因而简单的宪法便不能够实现这样的目标。所以,为了对大统一社会最重要的原则内容予以可靠的保障,这里认为在宪法之上还应有一个“宪法保障法”。

  所谓宪法保障法是针对宪法中最重要的原则提出的,宪法保障法将对宪法中的最重要的原则提出明确且高于宪法一般原则的约束力要求,对宪法中的最重要原则的修改程序,提出远高于宪法其他原则的修改程序的要求。宪法中最重要的原则由于有宪法保障法的保障,其约束力将会达到非常高的程度,任何人要是违背这样的原则都必然会受到严惩,也因为有宪法保障法的保障,任何人要想违背这样的原则都会想而生畏,尤其是那些拥有最高权力的人,更是不敢轻易触碰这样的禁区。

  同时,宪法中的最重要原则将不会因通常的宪法修改而被修改。由于有宪法保障法的明确,要修改这些重要原则其程序的“门槛”是非常高的,以至要想修改和变更几乎不大可能,除非人类这一物种发生了极其巨大的变化,或者全人类遇到了更加可怕的难题。

  四、权力设计

  有了上述铺垫,就可以对大统一社会的权力架构进行具体设计。

  1、行政权

  大统一社会的最高行政权应该是一个由三人或五人或七人(即单数)组成的世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的主席只是委员会的召集人,采取半年或一年轮值制,平时委员会的成员各有工作分工,如遇重大的问题,采取集体表决通过,每人一票,如有弃票权,在不能决策时召集人的一票可代表1.5票的权重,这是以备遇事不能决策而考虑的。

  实行委员会管理主要考虑了三个因素,其一、如果只由一人担任行政首脑容易产生独裁。其二、委员会采取“机构稳定,成员轮换”制。即委员会的机构长期稳定,委员会的成员个人采取每年轮换。例如:委员会的成员如果以五人设计,可以考虑每个成员各任职五年,每年更换一名成员,即同一时间总会有四名成员是老的成员,并总会有一名新的成员加入。这一考量的最大好处就是已制定了的政策会有好的延续性,不会像现在普遍采取的单一首脑制,新上任的首脑总是倾向推翻前任的一切。同时,总有新的成员加入,就会总有新的好建议加入,也能够增强委员会的活力。其三、由多人同时掌握最高权力而非一人单独掌握最高权力,可以淡化竞选的激烈程度,有利于平和、友好的非竞争社会的建立与巩固。

  委员会的成员终身只能任职二届,可以是连选连任,也可以是不同时期选举当选,不仅如此,为防止独裁,委员会成员如因各种缘故中途离任,将也按已任期了一届而计算。

  在考虑了避免出现独裁的因素后,为了提高委员会的执行力,以防现代民主国家出现的执行力差的情况,凡行政权决策了的事,议会或最高法院或全社会不能轻易阻止执行,如可以设定不超过五分之四的议会投票反对不能否决(军事调动除外);不超过五分之四的大法官表决违宪不能否决;不超过五分之四的全民公决不能推翻决策。

  2、立法权

  大统一社会的议会既是大统一社会的立法部门,又是大统一社会的参政议政机构。大统一社会采取代议制,即由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由代表参政议政。议员的产生来自全球各地区的平等选举,可以连选连任,或者可以任职三届,但议员不得担任重要行政职务,以免议会被这些重要人物所绑架。同时,委员会的成员也产生于议会的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不是在议员中产生,委员会的成员如果原来是议员的,在当任后必须辞去议员之职。

  3、司法权

  大统一社会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委员会提名,由议会表决产生。大法官的任期可以比较长(也可考虑终身制),要求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大法官不应是本届委员会多数成员当政时提名产生的,以免司法权被行政权绑架。以本届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例,如果每年轮换一名成员,至少有三名以上的成员没有参与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现任大法官的提名。

  4、军队

  大统一社会要有一支由中央政权掌握的军队,但由于国家的消亡,世界的最高权力体仅仅只有世界政权一个,对外的防御与攻击对手消失了,对外的战争也将随之消失,那么,军队的作用也就会相应发生变化,军队的数量与军费的开支将会远远小于国家社会,而且军队将取消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重型武器也会很少配备。此时军队的作用与特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维护世界的统一。由于军队是由中央掌控的,它是维护世界统一的威慑力量,正因为军队的存在,才使得分裂分子不敢实施其分裂野心。第二,平定动乱。一般的社会治安应由警察维持,一旦社会不稳定因素演变成动乱,在警察无力平息时,军队将以自己强大的力量平定动乱。第三,参与救灾。因为军队有严密的组织纪律性,当世界各地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灾害时,最容易组织和动员起来,同时又最具有战斗力的就是军队,参与救灾将是军队的一项重要义务。第四,应对外星人入侵、小行星撞击地球或者其他的宇宙威胁。宇宙威胁虽然概率非常小,许多代人也难遇一次,但一旦出现毁灭则十分巨大,作为军队有保卫地球家园的神圣职责。

  军事权不应简单地归属于行政权,为防止独裁,就行政权对军事权的掌控必须有相应的限制,不允许有绝对和全面的调配军队的权力。

  首先,大统一社会的军权要细分,如全世界的军队可以考虑分为10到20等份,以免有人将全部军队或大部分军队统合起来左右政局,而形成军事独裁。

  第二,军队实行两权分立制,即每一支军队和稍高一点层级的队伍的掌控权将划分为平等的两项权力,一是行动的决定权,另一是行动的指挥权。也就是决定权和指挥权要分立。是否要参与某次行动应由军队的行动决定权拥有者确定,而具体指挥这次行动则是由行动的指挥权拥有者牵头。军队的行动决定权和行动指挥权的分立,是为了避免某支军队的权力过于集中后有可能被不轨者利用。

  第三,每一支军队的行动决定者和行动指挥者还要求不能在同一支军队任职时间过长,任职一段时间后可以进行平行调动;并且一个军人在担任至一支军队的行动决定者和行动指挥者的层级并达到较长年限后必须退出军队。这样的考量都是为了避免形成高级军官的私人势力。

  第四,每一支军队的行动决定者和行动指挥者由委员会分期提名,议会通过。每届委员会的多数成员不得参与超过以上负责人的一半的提名,平级调动可以除外。

  第五,军队的调动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委员会最多能同时调动多少军队要有明确的限制,只有委员会提议并由议会讨论通过后才能调动较多的军队。如果要调动军队的数量达到很多时,只有经过委员会提议,并由议会和最高法院同时达到相当多的票数同意才能通过。

  5、警察

  警察权将隶属于行政权,但中央行政权同样不能拥有警察的绝对全面的调配权,以防独裁。而且警察队伍也要实行行动决定权与行动指挥权的分离,决定行动与指挥行动分别掌握于两个不同的首长。

  大统一社会的警察只配轻武器,由各地区管辖,全球的警察管理部门只是一个全世界警察执法的协调部门,并赋予少量警察的调配权,以防有非法僭越者统合警察的力量左右政局。

  6、地方行政首长

  大统一社会的地方行政首长采取半任命制,这是既防止大统一社会的行政执行力被弱化,又防止行政权力过大导致独裁而设计的。设计思路如下:由地方议会按得票多少选出不少于三名候选人,再由上一级行政首长或行政管理委员会从其中选定一名负责人。下一级负责人如有执行上级指示不力,或工作不称职,上级行政首长或行政管理委员会可以将其随时撤换,并有权要求下一级议会再选出新的候选人以增补候选人名单,以做备用。即各地总有二名以上的候选人在等待备用,如候选人因不同缘故离开此地,议会随时要再选出新的人员增补为候选人。也可考虑由上一级行政首长或行政管理委员会按一定的原则提出几名候选人,再由下级议会在这几名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最后的下级行政首长。

  7、权力设计原则总结

  通过以上的设计可概括,大统一社会的权力设计采取的是“三维分权,权力确保”制度。也就是采取了三个维度的分权,每一项权力又要确保其执行力不会被弱化。

  所谓三维分权,其一,在同一级权力中,分为不同的权力,以形成相互制衡。如在大统一政权的最高权力中,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以形成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又如,军队和警察将行动决定权和行动指挥权分立,形成权力制衡。其二、同一权力中采取多人掌控,并形成制衡。如大统一社会的世界管理委员会不是由一人领导,而是一个由几人组成的委员会联合进行全球的领导,重要决策平等投票才能通过;其三,上下级分权。如中央和地方都有各自的权力,都有一定的不可剥夺的权限,地方行政首脑先要由地方议会选举出几名候选人作为备选,再由上一级首长或管理委员会从其中选定一人。

  以上的设计都是为了防止出现独裁而考虑的。但一个好的政权,不仅要防止出现独裁,还应避免执行力弱而出现执政不力的情况。因此,每一项权力还要确保其权力拥有者是真正拥有了此项权力,而不是一个傀儡,或者其权力被弱化。

  由此做了这样的设计:其一,凡委员会的决定(除了军事调动外),议会要有超过五分之四的反对才能否决;最高法院要有超过五分之四的否决才可认定违宪;全民公决也只有到达五分之四的反对才可改变决定。这样设计的“门槛”很高,都是为了避免行政权被弱化。其二,各地行政首长的确定采取的是半任命制,也就是由各地议会依得票顺序选出不少于三名候选人,再由上一级行政首长或管理委员会在候选人中确定一名为下一级的地方行政首长,即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行政首长有最终任命权,而且还可以随时撤换,并要求下一级议会再选出足够的候选人,这既尊重了地方人民的意愿,也能够保证政令的顺畅。其三,为了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委员会采取“机构稳定,成员轮换”制,任何时候大部分成员都是由上一年延续下来的,同时又有新的成员作为补充,以保障决策团队的执政活力。

  五、政治文化

  大统一社会根本上区别于国家社会,如大统一社会的社会目标是一个“和平、友好的非竞争社会”;大统一社会要求长久的稳定,并要求长期、持久、坚定地严格限制科学技术的发展,中途不许有失控与动摇;大统一社会是平稳的延续经济,不提倡经济的增长等等。大统一社会的政治文化必须要服务于大统一社会既定的相关目标。

  1、平和参政于选举

  大统一社会是一个“平和、友好的非竞争社会”,提倡平和参政,不提倡激烈的辩论,反对相互攻击。参政的方式更提倡文字表达,或电视、广播阐述,尽量不当面对阵,也不提倡大规模的集会,以免那些全社会最优秀的政治领袖带领大家相互诋毁,互相谩骂的情况出现。因为,由此产生的社会道德和社会氛围的反面的引导作用,会很大程度上动摇“平和、友好的非竞争社会”的根基。

  由于大统一社会的最高行政权由世界管理委员会掌握,而委员会成员并非一人组成,不同政见的人员都有可能同时在委员会任职,为了避免激烈的对抗,所以不宜有反对党,甚至不宜有党派,政治人物的选举更多是展示自己的个人政治见解、个人品行和个人才能,拉党结派式的竞选是不提倡的。事实上,由于是由多人组成的委员会,所以大统一社会的选举应远不会有今天的各国首脑竞选那么激烈,这就为平和参政与选举创造了条件。

  2、平和议政与表达诉求

  议政与表达诉求的方式也要尽可能的平和、友好,文字、电视、广播的表达是一种值得提倡的方式,不提倡用大规模集会的形式议政和表达诉求,更不提倡采取游行、示威的形式议政和表达诉求。各地区,各城市可设言论角、言论公园或言论广场,人民有不同的政见和不同的诉求可将其写为文字张贴于这些自由的言论场地,如采取游行示威和大规模集会的方式,会很容易将社会引入竞争和对抗的歧途。

  3、禁疑、禁议制

  大统一社会以拯救人类于灭绝为初衷而建立,有些根本原则亿万年都不能改变,如严限制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类原则就是如此。但在长期的人类社会历史中,总会有一些极能歪曲事实和极善蛊惑人心的人,他们出于各种目的可以不顾人类的生死存亡而将真理说成是谬误。大众的目光常常是短浅的,被这种坏人所左右是极有可能的。为了防止大统一社会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不会被颠覆,对于这些最重要的原则不仅要用宪法和宪法保障法确定下来,而且在大统一社会还要实现禁疑、禁议制,也就是全社会对这类最重要的原则不容怀疑,议政人员不许以否定的方式议论。凡公职人员任职时要宣誓忠于这些重要原则,从而保证这些原则不仅深入人心,而且不会产生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