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完全紧密的优势集团
向大统一社会的过渡应该依赖一个怎样的绝对优势国家集团呢?我们知道,组建优势集团的国家不仅要有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文化、艺术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可融合性,还要求各国人民以及各国领导人组建优势集团的意愿必须一致,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坚决反对加入优势集团,或者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导人坚决反对加入优势集团,这个国家也都难以成为优势集团的一员。
优势集团还应有一个十分重要的考量,这就是它必须要把世界的主要大国都包含进来,任何一个主要大国被排斥在集团之外,这个集团要发挥充分作用都会比较困难。因为,排斥在外的大国必然会以自己的实力联合其他有相同诉求的国家组建新的国家集团,并以此来对抗优势集团,而在大国组建的新的集团面前,绝对优势国家集团也就没有绝对的优势了,这样又会出现自由状态下联盟的麻烦。
优势集团的最初成员不应太多,成员越多,不可融合的因素就越多,而且,成员越多就越难统一思想,也就越难步调一致地行动。每个国家的情况千差万别,在国家生活中涉及的因素也极其繁多,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以及民族、宗教、语言和习惯等等,其中的任何一小部分难以融合,或者任何一小部分出现大的分歧,都有可能导致优势集团的稳定性受到威胁。因此,理想的情况是初期集团成员不太多,但每个成员都具有很强的实力,这是既保证集团能够具备绝对优势,又能够保证集团各国可融合所要考虑的因素。
任何一个不十分紧密的国家集团,在其发展过程中都会有出现一些成员国在某段时期信心动摇的情况,并会以此出现想脱离集团的倾向。各个国家同处一个集团,在主导集团事务,确定集团发展方向,平衡各国利益方面都难免出现这样和那样的矛盾。尤其是,在优势集团中成员各国都是最强大的国家,这些强大的国家在没有进入集团之前,作为世界强国或者地区强国,它们都无可替代地主导着世界的事务或者地区的事务,周边各国对其都俯首听命,它们早已习惯了领导别国的角色,可是,在优势集团中,每个国家都是大国,不可能每个国家都会扮演领导者的角色。对于这样的国家的人民和领导人,能否从心理上长期接受在集团中的现实位置,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每一个领导人都甘愿屈从于非主导者的角色,这些都是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由此可见,一个不十分紧密的优势集团是很难长期维持下去的,要保证各成员国本着同一种志愿,认定同一个追求目标,长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广泛地联系和团结全世界各个国家,并进而推进大统一社会的最终实现,这一绝对优势的国家集团就必须尽快地由松散、半松散进入到紧密结合的阶段,而且这种紧密结合其紧密的程度应该就如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国家。当优势集团结合得像一个国家这样紧密的程度时,它的稳定性是最高的,同时,它对外发挥作用的能量也是最强,且效率则是最高的,这种状态无疑最有利于大统一事业。
准确地说,此时的优势集团完全可以称之为一个国家,当然,这是一个有着特殊意义的国家,这个国家与一般的国家共同之处就是它们都有相对固定的管辖疆域和人民;有统一的国家政权机构以及这些机构颁布的政策和法令;从而行使一个完全统一的国家管理。
它和一般国家有区别的是,这个国家肩负着一个伟大的使命,这就是带领全人类进入大统一社会。它要不断地吸纳新的成熟国家并入进自己的国家,使之不断扩大;它要要求并监督各个国家去限制科学技术的发展;它要协调世界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它还要为未来的大统一社会作出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文化体制的各种探索。它是全世界的旗手,是各国的领袖。
这是一个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的特殊国家,这里称这个国家为核心国,“核心”就是全世界最中心的含义,也是世界的领导者的含义。那么,将核心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我们则称之为普通国,普通国有着自己一定的国家主权,但在有关大统一事业的政策上,又有服从核心国统一领导的义务。
核心国的统一性是由核心国的宪法保证的,是由强大的国家机器来维持的,核心国政府、议会、法院、军队和警察,都是保证核心国具有稳定、长期的统一性的坚强工具。既然是一个国家,它虽然是由绝对优势国家集团的概念演变而来的,我们也可以称其为优势集团,但事实上,核心国已经脱离了国家集团的本质特点,更多的特点是一个整体统一的国家。
核心国作为一个超级强大的国家,其内部凝聚的整体合力,将大大超过由相同规模的多个国家组成的国家集团,其绝对优势将会更加明显。
由此可见,作为已经没有了国家集团特点的核心国,其作用将远胜于国家集团,这不仅仅是因为核心国能够保证长期、稳定的统一性,而且,核心国更加能够甩掉意见不统一、行动不统一的包袱,而倾心专注于协调全世界的事务,将大统一事业更加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更加有效地处理各普通国、各地区的发展不平衡问题,使得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民族、宗教、习惯和语言的发展更为协调,并使之尽快实现基本平衡和统一,从而为实现大统一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事实上,绝对优势国家集团的最高形式就是完全紧密的统一实体,核心国只是将旨在推进大统一进程的优势集团需要长期奋斗才能达到的目标近距离化了,也把优势集团的“国家集团”的外壳国家化了。
以核心国代替通常意义的国家集团来主导大统一事业还有其他特别的优点,例如:核心国可以避免国家集团中的成员各国与其他国家的矛盾和分歧,这样的矛盾和分歧很容易导致其他国家对集团的反感和对抗。而核心国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在统一的政治旗帜下,其对外事务是用一个声音说话,一个政策处理问题,这就使核心国与普通国之间有可能出现矛盾的实体最后缩小为了一个,因此,就可以大大减少与普通各国的冲突和对抗。由于核心国本身就是代表大统一事业的,所以,由此的引申就是减少了全世界人民对大统一事业的分歧和对抗,增加了世界各国对大统一事业的支持与向往。
同时,核心国作为一个绝对强大的国家,国际法应赋予它领导世界走向大统一的责任、义务以及相应的权力,它与普通国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样便意味着核心国的许多政策措施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普通国理应服从,由此产生的矛盾与冲突反而会少一些。而国家集团的各国与集团之外的其他国家在法理上是平等的,本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一旦互相有意见分歧与政策冲突,其他国家自然心中不服,由此更容易引起矛盾,而这种国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很容易会转移到集团身上,从而引发其他国家对集团以及大统一事业的对抗。
毋庸置疑,核心国的建立并不就意味着大统一社会的实现,核心国的建立只不过是大统一进程的第一步,要最终实现大统一社会,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并有较长的路要走。在建立核心国之后,还应该有一个比较长的过渡期,这个过渡期是一个整合世界各个普通国和各个地区的民族、宗教、语言、社会、经济、文化、艺术、人民生活习惯、道德价值观等等多方面因素的过程,在通过了这样一系列的整合之后,当时机比较成熟之时,实现全人类大统一的伟大事业也就自然水到渠成了。
二、核心国组建方案的基本要点
核心国有一系列必备的基本条件,如必须拥有相当多的人口,拥有相当强的经济实力与军事实力,具有广阔的领土等等。随意拼凑出一个上述条件的核心国似乎并不难,只要把数个国家合并为一个整体,对号入座达到上述标准就可以了,但是,核心国的组成国家并不是随意就可以选择的,核心国的建立必须符合合法与正义的原则,同时又要易于组建,易于建立后的融合,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个没有法律依据,不足够正义的核心国组建方案,必然会遭到全世界的反对,诸多的普通国将会对核心国产生根本的抵触与反感,由此便会产生对大统一事业的怀疑与对抗。而一个不利于融合的核心国同样不能作为核心国的建立方案,因为,不利于融合的核心国其内部将会出现长期的不稳定,分裂核心国的势力时时都会挑战核心国的统一性,核心国作为人类通往大统一社会的领导者,本身就起着为全人类提供示范与表率的作用,如果核心国内部搞得一塌糊涂,自身的事都办不好便不可能表率全球,也不可能领导世界。
因此,对于核心国组建方案的设计是核心国建立过程中一切工作的首要重任,方案设计正确了,建立核心国的任务就成功了一半,反之,如果方案设计是错误的,建立核心国的任务则基本上可以认定会失败。
所谓核心国组建方案,就是指核心国最初应由哪些国家组成,哪些国家应该被纳入核心国的范围,成为核心国的一部分。那么,对这些国家的选择要遵循怎样的原则呢?
(一)合法性
核心国的建立应考虑的合法性是指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性。我们知道,国际法的合法性与国际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由于当代国际关系的中心是联合国体系,而国际法的核心渊源则是《联合国宪章》,有了这一定论,我们对核心国组建方案的设计中合法性的考虑便有了依据,这就是:在联合国体系内,以《联合国宪章》作为准则,结合当今世界各国的特点而确定核心国组成成员,应是核心国组建方案的合法性考虑的根本要求。
第一步推理:核心国应该比照联合国获得权力
为了建立一个合法的核心国,首先再让我们来看一看核心国的作用以及应该拥有的权力。
我们知道,核心国就是要带领全世界由国家社会走向大统一社会,在由国家社会向大统一社会的过渡中,核心国起着领导全世界的作用。在过渡期间,核心国与普通国并存,普通国拥有一部分现今国家意义上的主权,但还有一部分主权则让渡给了核心国,使得核心国在大统一事业方面有权力对全人类进行领导。这样,普通国虽然还拥有一部分主权,但在许多重要方面则要听命于核心国的领导,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可以认为核心国是普通国的上一级领导机构。
上述关系我们可以比照今天的国家社会,核心国政权就好比中央政权,普通国政权就好比地方政权,由于普通国还拥有许多的国家主权,就如同这是一些有着更多权力的地方政权,但这些地方政权即使权力再大,在一些重要方面也得服从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
有了上述近似类比之后,我们以下的讨论就要简单并具有针对性了。
毋庸置疑,核心国这个“中央政权”其权力范围是针对全世界的,世界每一个角落都是它行使权力的范围,它的权力是独一无二的,是全球唯一的最高权力体。那么,我们依据怎样的原则才能建立一个有着全球领导权的核心国,而使这个核心国的建立原则符合国际法的准则呢?
由于核心国的建立在人类历史上没有先例,现行的国际法更是不可能有明文条规可以套用,我们只能通过推理的方法,依据现行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加以确定。
综合所有的因素,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核心国建立的一个最关键的法律难题就是,哪些国家组成的核心国最有资格领导全世界?换言之,也就是说,选择哪些国家来组成拥有统驭全球权力的核心国最符合国际法的原则?
再回过头来考察当今世界,什么样的机构可以与核心国类比呢?我们可以看出,确实有些大国和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对世界指手画脚,并频繁地干预别国的事务,但它们的这些行为却是不符合国际法原则的。人们也许会认为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确实强大,确实惹不起,在面对它们的干预时,有些国家也会逆来顺受,但人们却不会从心底里认可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法性,有能力抗拒这种淫威的国家自然不会理会它们的干预,即使没有能力抗拒它们淫威的一些国家也会奋起反抗,虽然常被它们侵略与压制,也在所不惜。因此,以这样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类比是不符合建立核心国的原则的,由它们单独行使核心国的职能既不合法,也不能够真正行使领导世界的权力。
那么,纵观全球各集团、各组织、各机构,真正具有统驭全球功能的,最合适的候选者毫无疑问就是联合国,也只有联合国。
我们在之前通过对联合国及其《联合国宪章》进行分析后已经了解到,联合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广泛的一般性国际组织,几乎世界上的所有主权国家都是联合国的会员,联合国的组成会员的广泛性已经超越了这个时代,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是空前的。而《联合国宪章》则是当代世界最广泛的多边条约,是最具广泛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件,是国际法的核心渊源。正是有了联合国和《联合国宪章》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对核心国组成的合法性考虑更有信心,更有说服力。
根据联合国的机构特点以及《联合国宪章》的内容,世界各国赋予联合国的权力是多方面的,首要的权力是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定,在这方面联合国对于危及世界和平的事件可以采取一切措施,包括可以动用武力。同时,联合国又肩负着促进国际合作,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维护人权等各个方面的职责。它的职权范围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人类社会的几乎所有主要的领域。因此,从理论上它的权力范围几乎涵盖了人类社会的所有方面,因此,具有全人类性与全球性的特点,与未来核心国的权力范围是一致的。
由于联合国是一个国际组织,并不是世界政权,它在行使权力的两个要素上与核心国是不同的:
其一,联合国在行使权力的力度上不如核心国那么强。因为联合国没有自己可以统领全球的军队,即使联合国的维和行动也要依靠各会员国出兵,因此,联合国在行使权力时的强制力是不够大的,这也是联合国为什么难以统驭世界的主要原因。而核心国在军事能力上相对普通国则必定要有压倒性的优势,而且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未来世界将只有核心国存在军队,而各普通国则只能有维持社会秩序的警察。由此可见,核心国行使权力的力度必定会远大于联合国。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我们不能依靠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实现统一全世界的大业。
其二,联合国行使权力的深度也不如核心国。例如,联合国不能干涉各国的内政,并承认国家的独立主权。而核心国过渡时期必然会要求普通国将一部分权力让渡给核心国,普通国将不会拥有完全的主权。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是因为核心国作为统领全人类走向大统一社会的领导者,它要行使自己全世界的领导权力,就必须要从普通国手中拿走一部分权力,如果不拿走这些权力,也就不可能统领全世界。
那么,为了核心国的建立,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我们便可以就上述两个问题对应作出如下的近似认定:
第一,核心国只不过将联合国行使权力的力度加大了些。联合国不能有力地行使权力,本身是一种不足,联合国站在全人类的高度,又不能够有力地为全人类服务,本来就是一种缺憾,正是核心国弥补了联合国的缺憾。因此,核心国更有利于全人类的根本利益。由此可以认定,核心国比照联合国的权力组成结构而获得权力,又比联合国更具有行使权力的力度,按价值判断,是一种符合国际法的行为。
第二,联合国拥有维护全人类根本利益的一些权力,这些权力是《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联合国宪章》是由各会员国签署的最广泛的多边协议,所以,联合国的权力事实上也是由国家从自己的主权中让渡的一部分权力,由此可见,核心国与联合国所获得的权力都是由主权国家让渡出来的,这一权力让渡渊源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核心国的权力比联合国的权力要深入,因此,这就要求普通国应将更多的一些权力让渡出来。那么,为了人类免遭灭绝,使人类的整体生存这一高于人类其他所有价值的价值得以维护,普通国多作出一些权力方面的让渡是值得的,符合国际法的价值原则。
第二步推理:核心国应该比照安理会的框架组建
如果说核心国应该比照联合国获得统领全球的权力的话,那么,具体要通过怎样的方式组建核心国才符合国际法的要求呢?
我们知道,联合国的权力是由各主权国家赋予的,联合国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各主权国家通过签署《联合国宪章》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会员,并将自己的一部分主权让渡给联合国,从而使联合国拥有统驭全球的一定程度的权力。于是,要比照联合国建立核心国,便必须要考虑如下两个因素:
第一,联合国的权力是由主权国家自愿赋予的,只有自愿签署《联合国宪章》,才符合国家的独立主权原则(国家的独立主权原则是现今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第二,只有联合国的会员国才会签署《联合国宪章》,也就是说,只有一个国家意欲成为联合国会员时才会自愿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赋予联合国。
然而,组建核心国的第一批成员是极其有限的,也许几个,也许十几个,可现今世界有约200个国家,这就是说,有90%以上的国家不可能成为核心国的第一批成员。要这绝大多数国家将自己的一部分主权交给由极少数国家组建的核心国,至少有很大一批国家不会心甘情愿地让渡自己的主权,即使也像签署《联合国宪章》一样,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由普通国向核心国让渡权力,也很难不说这种条约是强权下的协议,是普通国不得已时的城下之盟,如果要是这样,核心国获得权力的方式就是非法的。
要破解这个问题,可以让我们来结合联合国内部的机构设置以及权力的分配进行讨论。
在联合国的各机构中,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最高权力的象征,大会由全部会员国组成,一国一票行使其表决权。但是,如此庞大的机构,如此多的国家及其代表是不可能行使实质权力的。事实上,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比照现今各国的机构,大会更像一个国家的议会,只能行使议政的权力。那么,在各个国家掌握实权的实际上是国家政府,而在联合国各机构中,正是《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核心权力赋予了安理会,安理会只由极少数的成员组成,但安理会作出的决定却对所有的国家产生约束力。
也就是说,虽然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了联合国,并在联合国拥有一席之位,但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在联合国掌握实际权力,而实质性掌握着核心权力的只是极少数国家,这就是安理会的成员国。在联合国框架内,事实上是由极少数国家参与作出的决定,由所有的国家在执行,而且这样的机制还是完全合法的。
那么,以下我们便将通过对安理会权力的进一步分析,来更深入地了解联合国权力的分配特点。
我们知道,联合国最重要的职能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宪章》正是把这一最重要的权力赋予了安理会,而大会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问题形成的决议只有建议权,只有安理会作出的决定才有约束力。
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根据宪章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其决定的机构,而联合国的会员国基本上包含了全球所有的主权国家,而极少的并没有加入联合国的国际法主体,也有义务执行联合国的决议,联合国有关全人类事务的决议,不会因极少的并未加入联合国的国际法主体而失去效力,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联合国的权力是完完全全涵盖全球的,并不只是会员国,安理会的权力也因此而涵盖全球。
另外,安理会的权力是多方面的,如推荐会员国、建议停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推荐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监督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行使托管职能等等。
我们再进一步理顺这一关系,并推理如下:联合国拥有涵盖全球的权力(虽然这种权力并不充分但可以这样近似认定),而联合国的核心权力在安理会,安理会是唯一有权根据宪章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其决定的机构,因此可以近似地认定安理会拥有代表联合国统领世界的权力。
有了上述推理后,核心国的建立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既然可以近似地认定安理会拥有代表联合国统领全球的权力,安理会是由并不多的国家所组成的,如果根据安理会的组成特点组建核心国,其核心国也应有统领全球的法律效力。换言之,要使核心国具备统领全世界的国际法依据,按照安理会理事国的组成特点来组建核心国,便可实现这一目标。
立足上述结论,这里不妨再通过审视安理会的理事国来研究其对于联合国权力的代表性,我们会发现从这一角度来看,比照安理会理事国的组成来组建核心国其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性会显得更加充分。
我们知道,安理会由15个国家组成,常任理事国5个,非常任理事国10个,这些国家都是世界上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国家,同时也是较具全球代表性的国家,而它们对于联合国权力的代表性则可以通过以下分析一目了然。
联合国有六大机构,即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联合国的权力便分布于这六大机构中。
安理会掌握着联合国的核心权力,安理会的理事国由于掌握着安理会,因而也就掌握着这样的核心权力。同时我们还发现,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也是今天托管理事会的全部理事国,因此也可以认为托管理事会的权力事实上也完全掌握在安理会的理事国手中。
联合国的执行机构除安理会和托管理事会之外还有经社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有54个理事国,由于安理会的理事国一般而言在世界上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而大多也都是经社理事会的理事国,而且在经社理事会的影响也是举足轻重的。
再来看它们在大会的影响与作用。所有安理会的理事国都在大会有一席的权力这是自然的,重要的是,在21个副主席名额的分配上,安理会5大常任理事国都是固定的副主席国,这是唯一仅对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作出的特意的安排,任何别的国家都不拥有这样的待遇。这还不包括各非常任理事国作为世界上也具有相当影响的国家,同样还有可能成为大会的主席国或者副主席国。
在大会行使其职责时更应该看到,还不论及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仅就5大常任理事国而言,由于它们拥有强大的实力与全球性影响力,便可以肯定地说,它们对大会的任何一个议题,都完全能够决定性地影响大会的绝大部分国家。
安理会理事国对国际法院的影响表现在,国际法院的所有15名独立法官的选举产生都应由大会和安理会同时以绝对多数票表决通过,这就说明,安理会可以对任何独立法官行使否决权。而且按惯例,安理会的5大常任理事国在国际法院都有自己的独立法官,仅按此简单考虑,便占了三分之一比例的独立法官。
再来看安理会理事国对于秘书处的影响。秘书处作为联合国的行政管理机构,其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那么,联合国秘书长的产生是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来任命的,这就说明秘书长的人选事实上的决定权就是安理会。
由此可见,安理会理事国在联合国的作用和影响,不仅反映在联合国的核心权力机构安理会由它们完全控制着,而且它们对联合国的所有其他机构的作用和影响都是最大的,实际上也是决定性的,因此,这些理事国整体组合起来,更加可以近似地认定为控制着联合国的全部权力。那么,这就更加加强了这种核心国组建方案对于国际法的符合度。
(二)可行性
核心国的建立仅仅考虑合法性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可行性问题,即是否便于组建核心国,核心国建立后是否便于融合,是否有足够的实力领导世界走向大统一等等,简而言之,也就是采用这一方案是否行得通。
那么,要使核心国的组建方案切实可行,我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框定其原则:
1、组建核心国的国家数量
毋庸置疑,组建核心国的国家数量越少就越便于核心国的组建,也越便于核心国组建后的融合。因为组建的国家越少,其差异就越小,诸如宗教矛盾、民族矛盾都会少,而人们生活习惯以及经济差异程度也都会小,这样,组建之前的谈判就越容易,国家组合到一起出现的混乱因素也就越少,由此,核心国也就越容易组建。
这对于核心国建立后的情况也是一样,因为组建的国家少,国家之间的矛盾自然就少,特别是一些固有矛盾的数量不会很多。例如:由于组建的国家少,核心国建立后民族矛盾必然较少,民族自然就容易融合;组建的国家少,语言的种类也自然少,将来语言的统一也就会较为容易;组建的国家少,便意味着涉及宗教的矛盾少,未来的宗教融合也要容易,或者不同宗教的人民相处冲突也就会少;组建的国家少,也意味着核心国组建后,人民的生活习惯差异以及生活水平的差异也会小。由此,核心国将易于融合,动乱与分裂的因素就会少。
那么,一个易于融合的核心国对世界的正面示范作用会大得多,当全世界各国人民看到带领自己奔向大统一的核心国在组建后是如此的和谐,原不同国家的人民生活在一个共同的新的核心国家是那么容易便融合到了一起,由此产生的正面作用和影响将会极大地鼓舞人们对核心国的向往,进而对大统一社会的向往。
但是,核心国的组成成员数量又不能太少,首先,核心国的组成成员太少将没有广泛的代表性。当前,全世界有近200个国家,如果只有二三个国家组成核心国,无疑不能够对全人类构成广泛的代表性,主要的宗教、主要的人种、主要的地区如果都没有相应的代表国家,将会给人感觉不合理、不公平,因此不正义。如果其他国家认为组成核心国的成员国根本不能够充分地代表自己,或者说丝毫就不具备代表自己的性质,就很难获得这些国家的支持。如果组成的国家少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引起全世界大部分国家的集体抵触,这样的抵触极容易造成世界性的对核心国组建的正义性的怀疑。
另外一点很重要的是,组建的国家太少,必然会造成核心国的实力不够。当今世界有一批实力相当强的国家,这些国家如果不被广泛地吸收进核心国,不仅核心国本身的实力不够,而且这一批游离于核心国之外的实力强大的国家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核心国领导地位的威胁,如果这些游离的强国再组成同盟,核心国的领导地位必将会受到根本的动摇。
核心国的组成成员其数量既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是基本标准之一,仅从可行性方面考量,其尺度的把握是只要不影响核心国的组建与融合,成员国的数量便可适当多一些。
2、经济规模
组成成员国的经济规模必须尽可能大,因为,一个国家的经济规模是这个国家的实力基础,核心国必须具有强大的实力才能起到统驭世界的作用。由于核心国不可能过多地吸纳第一批成员国,这就要求每一个成员国尽可能都要具有强大的实力,这种实力首先就是经济实力。
尤其是在现今社会,军事战争早已经脱离了冷兵器时代那种主要靠布兵排阵,或者战士的勇猛而获胜的特点,科学技术已经把人类社会带入进高科技战争的时代。高科技的战争依据高技术的战争手段,高科技的战争手段必须有相应的经济基础作为后盾,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各种高科技的武器就无法生产,高科技的军事人员就无法培养,这就更加凸显了经济实力对于国家整体实力的重要意义。
对经济实力进行要求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核心国在未来肩负着领导世界的重任,一个统驭世界的机器没有厚实的经济基础是无法运转的。核心国还有在经济上示范世界的责任,一个一贫如洗的世界领导者人们很难去认同他,也很难去服从他的领导。
另外,在核心国领导世界的过程中,如此大的人类社会不可避免地会经常出现各种不可预测的灾害,由此,各个地区的人民时刻都有可能会急需大量的经济救助,这种救助如果在普通国自己解决不了的时候,核心国理应承担起救助的义务,如果核心国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是不可能承担起这种责任的。
而且,在处理和各普通国的关系时,核心国更应是一种援助者,而不应该是索取者,一个只知道索取的领导者从一开始就会遭人反感。只有当普通国感受到核心国的援助和支持时,普通国及其人民才会从心底拥护核心国,核心国领导的正义性才能够确立。
3、领土与资源
领土与资源问题从广义上是同一个问题,即资源问题。领土也是资源的一部分,但资源的概念包括的内容更广泛,如石油、铁矿、煤炭、水、森林等等都属于资源。有些国家虽然小但资源很丰富,一些国家领土面积广阔可资源却很贫乏。要详细地分析一国资源是非常复杂的,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可以将资源的问题简化成只有领土这一个标准。
之所以这样简化,原因有三:其一,一般而言,领土面积与资源总量是成正比的;其二,一些地域今天看来没有资源,明天情况就可能发生变化,如中东地区,在没有发现石油之前那里是一片贫瘠的沙漠,石油发现后就成了富裕的油田;其三,作为领土面积的重要意义还有一个超越资源概念的问题,从军事战略的角度,辽阔的地域就意味着战略纵深大,由此产生的军事战略优势也就要大,一个地域狭小的国家,纵使有先进的武器、雄厚的经济实力,但由于地域狭小,战略纵深太小,抵御连续攻击的能力也就极其有限。
因此,以领土这一单一标准来概括资源问题,并进一步概括外延的战略问题,既可把问题简单化,又能够从更广泛的角度评价成员国的实力。
领土面积越大便越好,这是评价选择成员国的基本要点之一,领土面积巨大是核心国最起码应该达到的,一个疆域狭小的核心国从气势上就不足以统驭世界,更不可能达到所要求的强大实力和战略潜能。因此,在对核心国成员的选择中领土面积理应成为一个重要的标准,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领土的大小便应该成为重要的决定因素。
仅就资源而言,领土所代表的资源问题是决定一个国家长期经济优势的关键,没有资源就没有经济的长期优势,没有经济的长期优势就无从论及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军事优势,这一切都是相互关联的。
从有利于核心国对普通国的影响而言,一个庞大的核心国疆域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与核心国接壤的普通国总是最容易直接受核心国影响的,这便意味着与核心国接壤的普通国越多,核心国的领导地位也就越牢固。
在领土方面还要考虑一项重要因素,即领土的连片性。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尽量选择领土面积大的国家作为核心国的成员,还有一点也要必须纳入到领土因素中,这就是在选择核心国的成员时,应尽可能考虑建立的核心国其领土能够连成一片。因为核心国是一个整体,如果各成员国东一个西一个,核心国将会一盘散沙,极不便于管理。而且一个不紧凑的核心国,其综合实力便很难发挥出来,也不利于人们习惯思考的一个整体国家的概念。
当然,在成员国的选择上还有许多别的条件应该考虑,如果确实有必要选择难以连片的国家作为其成员,这种现象也应该只是个别的,核心国的主体则理应连成一片。
4、军事实力
没有绝对优势的军事实力就没有和平的保障,而且,核心国能够统领全世界的直接原因就是具备绝对的军事优势,这种优势使得所有普通国甘愿受其领导。核心国的军事实力是由成员国的军事实力组合而成的,各成员国的军事实力的总和构成了核心国的军事实力,因此,对成员国军事实力的要求也是核心国组建方案要考虑的一项重要指标。
对成员国军事实力要求方面,重要的其实还不仅在于成员国的军事实力是构成核心国军事实力的基础,而且还在于,如果有着强大军事实力的国家没有入选成员国,将会导致游离于核心国之外的强国有可能会以自己的军事实力作为基础和条件,再联合其他的普通国来对抗核心国的领导,这样的对抗便很容易导致大规模的高科技战争的爆发。
在对一国军事实力的评估中,对常规军队的评估一般不应放在主要的地位,因为核心国对付常规军队难度并不会很大。最重要的是对各国高科技军事实力的评估,尤其是核武器和基因生物武器的评估,一个国家也许常规军事实力并不强,但拥有核武器与基因生物武器这样的高科技手段,就足以让核心国的领导感到无从下手。
对军事实力的要求还应从更长远看,核心国建立后不久,普通国的军队有可能会被取消,世界上只有核心国拥有其总数并不算大的军队,而普通国则只有维持社会治安的警察队伍。那么,要取消一个有着强大军事实力的普通国的军队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如果把有着强大军事实力的国家纳入核心国,其军事实力既可以作为核心国的整体军事实力,以提高核心国的领导能力,又能够解除这些国家若被排除在核心国之外后反过来对核心国构成的军事威胁。而且要是这样,在未来核心国军事总量的裁减中,自然可以很便利地提高裁减数量,从而减少全世界用于军事方面的开支。
5、人民生活水平的一致性
人民生活水平的一致性是指组成核心国的成员国,其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不宜相差太大,因为,如果生活水平相差太大必然造成人们的生活方式、教育水平以及行为习惯都会出现较大差异,这样的差异达到一定程度后,不同的群体就很难融合于同一个社会,这就有可能给核心国的治理带来诸多的麻烦。
这种生活水平的差距存在于同一个国家时,也就是国民贫富差距的巨大,巨大的贫富差距对于核心国治理的负面作用同样是很大的,它会导致富者歧视贫者,而贫者则仇恨富者,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都会因贫富差距太大而产生出来。历史上,社会的不稳定以及许多次社会的动乱与战争都是因贫富差距过大而引起的。
当然,要绝对求得各成员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事实上,现今任何国家内部人民生活水平也有参差不齐的情况,以中国为例,上海地区的人均收入是贵州地区的11倍,这一差距不能说不大,但是,虽然这种差距带来了许多的社会问题,但现今中国的社会稳定性在世界各国中还是属于较好的。
因此,在考虑核心国的成员选择时,如果要确定这一差距到底为怎样的标准比较合适,还应结合其他的因素一并考虑。原则上说这种差距当然是越小越好,但各国之间差距很大是不争的事实,在确定差距标准时只能以不是特别影响国家的融合为原则性要求。一般而言,成员国之间人均生活水平的差距不大过10倍,应该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的融合。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计算人均生活水平时,按购买力平价比按汇率计算要科学,因为购买力平价排除了汇率计算中的不合理因素,更能反映人们的实际收入情况。
6、宗教与民族极端主义因素
宗教与民族极端主义在当今世界是一种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在宗教与民族情绪的极端狂热下,恐怖主义应运而生。作为宗教极端主义者对其他宗教和宗教派别是排斥和仇恨的,一个民族极端主义者对其他民族也是排斥和仇恨的,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极端主义与大统一的精神格格不入。
世界的大统一将人类融入同一个社会,要求在不很长的时间里,实现宗教的融合和民族的融合。核心国作为大统一进程中的领导者,同时,核心国在许多方面又是大统一社会的预演和实验,这就要求在核心国时期,民族融合与宗教融合已经开始。各民族与各宗教生活在同一个国度里,经过一段时期的引导,民族观念应该逐步被人类观念取代,民族的血缘融合与文化融合被认为是一件很正常、很有价值的事。而宗教思想则应不断被科学思想所取代,至少宗教与宗教之间应该能够做到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和互相包容。由此,实现人类的情感不断取代宗教与民族的狭隘感情的目标。然而,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极端主义与上述目标却显然是尖锐对立的。
但是,当今世界则确实有一些国家存在宗教极端主义思想或者民族极端主义思想,这些国家动用国家的力量,推崇极端的宗教信仰和极端的民族主义,由于宗教信仰与民族血缘的不同,这样的国家与其他国家很难和平、友好地相处,更不用说宗教与民族的融合了。那么,对于这样的国家是不宜作为第一批成员纳入核心国的。
由于建立核心国是实现大统一的关键,而实现人类的大统一本身就是一件很艰难的事,这就要求核心国吸纳的成员应该尽可能的成熟。如果纳入一到两个宗教或者民族极端主义国家,无疑便会将整个核心国搅得不得安宁,使得核心国内部仇杀不断,内乱不断,核心国连内部事务都处理不过来,更不说为全世界提供示范,并统领人类走向大统一了。
核心国不宜首先选择民族与宗教极端主义国家并不是永远不选择它们,在核心国建立后,核心国必然要利用自己的领导地位,要求并引导各普通国不断地按照大统一事业的要求,改进各方面的方针政策,包括要求各普通国必须淡化宗教和民族观念,放弃极端主义的政策。那么,当这种改造达到相应的程度,只要能够满足核心国吸纳的要求,核心国就应及时地吸纳其为成员国。
(三)正义性
正义性就是要看核心国方案是否能够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是否给予了不同的地区与不同的群体同等的机会和同等的权力。由此稍加分析便可以看出,核心国方案要满足正义性的要求,实际上集中体现在核心国的第一批成员是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为,只有具备广泛的代表性,才是充分地体现民主与人权,才能够保证核心国的建立具备广泛的拥护基础,保证各普通国甘愿接受核心国的领导。那么,正义性主要应该考虑哪些具体因素呢?
1、国家数量与人口数量
毫无疑问,核心国的组成成员如果涵盖了全世界所有的国家,其广泛性以及其隐含的正义性才是最大的。但是,这种结果是做不到的,因为如果这样,与其说是建立核心国,实际上是核心国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即这就是大统一社会。反过来,如果核心国组成成员国只有一个,其广泛程度便最小,正义性也就最小,与其说这是核心国,还不如说是一个大国的霸权式非正义统治。
那么,从组建核心国的难易程度看,前者最难,后者最容易。但这两种极端形式都不可取,因为前者事实上难以达到,所以我们才选择核心国过渡的方案;而后者既不符合正义与合法的原则,同时也不能够达到核心国领导能力的要求,因为,就当今世界最具实力的几个大国而言,任何一个大国都没有能力撇开其他的国家单独发挥统驭世界的作用。因此,在合法与正义的原则下,选择适当的国家,保证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成员国数量,由此而建立的核心国才是合理而现实的。
再从人口数量上看,人数太少的核心国无疑其广泛的代表性便差,但是,如果核心国的人口数量能够达到二三十亿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一个拥有与游离在核心国之外的人口相当,或者相差不多的核心国来领导世界,人们的信服程度就要大得多,代表的广泛性也要大得多。特别是作为普通国往往习惯于以自己单独一个国家的人口与核心国相比,由一个在人口数量以及实力水平上都远远大于自己的核心国统领自己,心中的抵触情绪便会小得多。所以,在成员国的人口数量的选择上,应该是人口数量越多越好,当然,这种人口数量多多益善的标准是相对于其他条件均比较符合的情况而言的。
人口数量作为核心国的重要选择标准还出于这样的考虑:
第一,从核心国的实力而言,庞大的人口数量也是核心国实力的一个方面,一个人口数量十分庞大的国家,本身就是一种巨大实力的因素,要求核心国有绝对强大的实力,绝对数量的人口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核心国的最终目标是要将全人类带入到大统一社会,核心国本身又是大统一社会的一种预演,它要首先在自己的国度里致力于民族的融合、宗教的融合、语言的统一等等,这意味着从理论上而言,首先使越多的人实现统一,其作用与效果就越好,也就是说,在其他条件相符合的情况下,组成成员国的人口数量越多自然越好。
2、民族与人种问题
核心国要求各方面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民族的代表性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全世界有1万多个民族,如果要把每一个民族都纳入进核心国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没有这样的必要。由于人种问题比民族问题简单得多,而人种又包含了民族的因素,因此,我们便可以把民族的广泛代表性简化为人种的广泛代表性来进行考量。
一般而言,全球人种可以分为白种人、黄种人和黑种人,即欧罗巴人种、蒙古人种和赤道人种(还有人将赤道人种再细分为尼格罗型和澳大利亚型,即黑色与棕色的区别,但由于棕色人种很少,为避免把问题复杂化,这里将不作这样的细分),这三个人种分别分布于数个国家之中,在选择核心国成员时,以人种代替民族作为广泛代表性的选择指标,问题就好解决得多。
考虑人种的广泛代表性,就是要求在核心国的组成成员国中,应该考虑到包含有三个不同人种为主体的国家,不能仅仅考虑某一个人种或者两个人种为主体的国家独占所有成员国。由此,人种方面的广泛代表性便可以近似地引申为广义上的民族代表性。
3、地域的代表性
以人类广泛分布的地域而言,全球划分为亚洲、欧洲、非洲、北美洲、南美洲与大洋洲,地域的代表性是核心国广泛代表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个大洲生活着不同的人群,他们的地域特点决定了他们人种状况的不同、生活习惯的不同、文化背景的不同以及历史发展轨迹的不同,也决定了他们或多或少都存在地域的观念。在核心国成员的选择上如果忽视了人们的这种地域情感,就有可能导致整个地域对核心国领导地位的抵触,这种抵触是一个大洲的抵触,其能量将远大于一些中小国家的反抗。
而且,地域代表的广泛性本身又是正义性的一部分,核心国作为人类正义事业的领导者,理应本着正义、合法的原则处理一切问题,因此,在地域的代表性上本着公平、合理的态度选择核心国成员的组成是非常必要的。
在本着广泛代表性这一原则进行国家的地域选择中,将有可能与核心国尽可能保证领土连成一片这一原则发生冲突。核心国必须保证其主要领土连成一片,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而地域的广泛代表性同样很重要,这就有一个综合权衡的问题,在保证核心国整体连成一片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各大洲都有国家包含在核心国成员之中,这是基本要求。而在确实不能完全满足这一要求时,也不排除核心国的个别成员国作为核心国的海外领地与主要领土产生分离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不可普遍存在,少数这样的成员国是允许的,多了就很难维持核心国的正常管理,也不利于核心国实力的凝聚效应。
4、宗教代表性
宗教是人类重要的精神依托,对于宗教的信仰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宗教发展到今天其数量已达10万以上,绝大多数都是新兴宗教,因为许多国家只要你愿意便可申请登记一种宗教,所以,宗教数量多如牛毛,但主要的宗教则很少,公认的世界性宗教只有基督教、伊斯兰教与佛教。有些宗教虽然不是世界性宗教,但规模却很大,或者影响很大,如印度教、犹太教等。另外,在宗教中又分为许多的派别,如基督教的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伊斯兰教的什叶派和逊尼派等等。
保证宗教的广泛代表性不可能以全世界数以10万计的宗教总数作为标准,因为核心国的成员国的数量很少,不可能所有的宗教都代表得了。但是,在如此多的宗教中,真正有影响的宗教是很少的,要考虑宗教的广泛代表性,只能考虑在核心国的成员国中,应包括以全世界最主要的几种宗教为国家信仰标志的国家,而且还不能考虑宗教极端主义国家,因为宗教极端主义者很难与其他宗教相融合。那么,在这几种主要宗教中,三大世界性宗教自然是必须应考虑的。
要求宗教的广泛代表性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是正义性的要求,同时还应看到,宗教的信仰超出了其他的信仰,由宗教信仰产生的宗教情感同样在信仰者心灵根深蒂固,广泛的宗教代表性能够广泛地凝聚各宗教的信徒的情感,有效地避免因宗教仇恨产生的冲突、对抗与杀戮,并避免各普通国因宗教情感上的问题与核心国产生分歧和矛盾,从而为核心国的有效领导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
三、核心国组建方案的具体设想
(一)运用合法性原则确定核心国组建方案的框架
我们已经明确,依据今天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核心国方案合法性的考虑应当以联合国体系作为基础,本着《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予以确定。由于核心国的建立是前无古人的事,简单套用现行的国际法是无章可循的,只能根据现行的国际法原则,采用价值判断与推理的方法来确定核心国的组建方案。根据这一基本思路,在之前经过一系列的分析后,得出了核心国的组建方案应该在安理会框架内确定的这一结论。
有了上述合法性认定后我们就应该来重点分析安理会的成员组成和权力构成了。在安理会中有15个理事国,其中常任理事国5个,它们是美国、俄罗斯、中国、英国和法国,另外还有10个非常任理事国。五大常任理事国是安理会权力的核心,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常任理事国对程序性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具有否决权,对程序性事项的认定还拥有否决权,这种双重否决权决定了安理会的一切决定都不可能绕过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安理会中常任理事国席位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核心国组成成员必须包含这五大常任理事国的每个国家。这是第一个结论。
安理会的其他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经大会选举产生后任期两年,不得连选连任。而核心